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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刑法修改劍指反腐 貪污受賄犯罪量刑或更註重社會危害性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時冉、蔡靖驫):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正在審議修改刑法。此次修法回應當下中國社會各界的反腐關切,進一步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針對受賄者,擬議中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或將取消單純以具體數額作為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更加註重其社會危害性。而對於那些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貪腐人更保留死刑處罰。而對於行賄人,此次刑法修改也擬將重拳出擊,提高對其從寬處罰的門檻。
  因貪污受賄移送司法機關的官員是如何定罪量刑的?按照現行刑法,貪污受賄犯罪有5千元以下、5千至5萬、5萬至10萬、10萬以上,4檔定罪量刑標準。而根據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或將取消具體數額,更加註重社會危害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說:“擬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之所以做出這樣的修改,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專家洪道德看來,量刑數額規定過死,會導致司法機關難以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調整標準。同時,單純考慮數額,也難以全面反映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洪道德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更看中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比如說,已經被判處死刑的原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他受賄數額是600萬,但有不少受賄上億的都沒有被判處死刑。因為鄭筱萸任藥監局局長時,對藥品批號不嚴格掌握,導致很多假冒偽劣藥品流向社會,危害性極大。”
  現實中,賄賂案件懲處“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飽受爭議。幾年前,原蘭州市市長張玉舜受賄一案,張玉舜在法庭上關於“行賄人都去哪兒了”的反問引發社會思考,而如今的強力反腐更對嚴懲行賄提出要求。現行刑法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即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而此次草案就進一步規定只有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主動交待行賄者”才可以免除處罰。與此同時,草案還增加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行賄也屬於犯罪。李適時說:“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草案還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人民法院可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這也就意味著從法律上為貪腐人員劃定了“行業禁入紅線”。
  對行賄、受賄“雙拳出擊”、劃定“行業禁入”…,顯示出立法機關擬從法律層面完善反腐敗的制度規定,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的初衷。洪道德認為,其深層背景在於當下中國正全力推進依法治國,而以制度來規範、制約權力運行是核心任務之一,“依法治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依憲立法、執法、司法。也就是說依法治國首先要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執行。但如果他們都成了貪腐人員,就不僅不可能身體力行去依法行政,他們可能還會對依法治國起到阻礙作用。可以說貪腐不除,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也不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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